近年來,職場上對「公平就業機會」的關注愈發明確,但仍有不少企業在實務操作中,因疏忽、習慣性用語或對法規不熟悉,意外踩到法規紅線。
最近一則真實案例讓我印象深刻:一位56歲的求職者,主動投遞某企業開出的6個職缺,結果卻在沒有獲得任何面試機會的情況下,收到一封簡單回覆:「職缺名額有限,很遺憾無法於此次借重您的長才」。
這句聽起來客氣卻模糊的拒絕語,引發了求職者的質疑——是否遭到年齡歧視?他隨即向當地的勞動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經調查後,企業未能舉證其甄選程序具合理性與正當性,因此被依《就業服務法》裁罰30萬元。後續雇主雖提起訴願,仍被上級機關駁回,維持原處分。

📌 年齡歧視,不只是態度問題,而是違法風險
這起事件提醒所有雇主與人資從業人員,招募過程不只是企業找人才,也是對外的品牌呈現與法律責任展現。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7條明文規定:
「雇主對求職人,不得因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出生地、性別、年齡、婚姻、容貌、身心障礙、星座、血型等原因,有差別待遇。」
也就是說,任何在招募條件、用語、選才決策中,涉及對年齡的差別待遇,皆可能構成違法。

💡 企業在招募上該注意什麼?
若你是企業主、HR或負責面試者,以下幾點值得你仔細檢視:
✅ 一、避開具有排他性的用語
常見問題字眼如:「35歲以下」、「活力年輕團隊」、「適合新鮮人」、「需具青春氣息」等,這些語句不僅模糊、缺乏職務正當性,更可能形成年齡排除機制。
✅ 二、建立職務條件的「正當性說明」
若職務確實有某些年齡相關需求(例如高體能、風險限制等),也必須有明確職能分析報告、內部會議紀錄或決策依據,並能證明其必要性與合理性。
✅ 三、保留完整甄選紀錄與審查流程
即使是拒絕,也應有清楚的紀錄能夠佐證「非基於歧視理由」。例如是否符合必備資格?是否經過一致的篩選流程?這些都是事後是否能自保的關鍵。

⚠️ 不只就業服務法!還有哪些法規要注意?
實務上,一場不當招募行為,可能連動違反多部法規,例如:
- 《就業服務法》:禁止任何形式的就業歧視
- 《性別工作平等法》:禁止性別、性傾向等不當對待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保障障礙者就業機會
- 《勞動基準法》:保障工時、工資、解僱等基本勞動條件
- 《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關乎勞保、就保保障義務
- 《勞工安全衛生法》:招募涉及特別工種時需檢視安全措施
- 《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若求職者屬於工會成員或發生爭議,處理程序也需合法合規
- 《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職災法)》:涉及雇主職責與給付範圍,也可能在選才上間接受影響
這些法規共同構成企業招募與用人階段的重要合規框架。每一次選才,不只是選人,也是對企業永續治理、人權尊重的考驗。
🔍 小結:招募不是「挑人」而是「選擇合作的機會」
這個案例不是孤例,也不是企業「故意」歧視,而往往是缺乏敏感度與風險意識。作為人資或經營者,我們需要更有意識地建立一套兼具合規、尊重與效率的招募制度。
每一位來應徵的人,不論年齡、性別或背景,都是對企業的一次信任與機會。你怎麼回應,會決定企業的形象與信譽,也可能決定是否會面臨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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