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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在這份案例分析中,我們探討了勞動能力減損的意義以及計算方式,根據法條規定及案例分析,王瀚誼律師事務所為您解析勞工權益,提供專業法律建議。
【案例事實】
越南籍的勞工A來臺工作3年,在B工廠擔任機台操作員,民國111年的某日32歲的A在操作該機台確認成品時,突然遭到該機台由左往右重壓,導致A右上臂完全性截肢,A看到了王瀚誼律師事務所的文章「勞工權益|(上集)職業災害之補償及賠償權益」,文章中寫到A可以向B請求勞動能力減損的損失,但A不知道勞動能力是什麼?到底該怎麼計算金額才是合理的呢?
【法條規定】
民法第193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4項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且不適用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案例分析】
- 勞動能力是什麼?勞動能力減損是什麼意思?
- 勞動能力是指,一個人在未發生事故之前,靠自己的勞動可以獲取多少錢,這就是所謂的勞動能力。
- 而A在發生事故之後,右手臂整個被截肢了,那勢必會影響到他的生活、工作,進而影響他賺錢的能力,這就是所謂的勞動能力減損。
- 勞動能力減損的計算:
- 一個人的傷勢到底減損了多少的勞動能力,這則是需要透過專業的醫療機構進行鑑定,而不是A或B或法官說的算。
- 勞動能力減損的金額會因為最低工資、退休年齡的變動而有所差異,除了我國勞動部會不定時調整最低薪資,立法院也會依照我國民情調整退休年齡,各國規定當然也都有所不同。
- 本案解析:
-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4項規定,A在我國繼續受雇工作期間累計至多不得逾12年。而A在我國工作已有3年的時間,如果沒有發生此事故,A本來還可以在我國工作9年。
- 經查,越南的法定退休年齡是60歲,我國在111年的最低工資是25250元,越南111年的最低工資則是1490000越南盾。
- 那本案中,假設A經過鑑定確認他勞動能力減損75%,那計算方式就是:用司法院提供的霍夫曼計算系統,以我國111年度每月最低工資25250元、A本來還可在我國工作9年、A勞動能力減損75%等因素,計算後是1,724,515.5元再同樣用霍夫曼計算系統,以越南111年度每月最低工資1490000越南盾、A返越南後到越南男性法定退休年齡60歲還有21年、A勞動能力減損75%,計算後是196,001,467越南盾,再以新臺幣匯兌越南盾的匯率(假設為0.00146)換算新臺幣為286,162.141元。上述兩者相加後四捨五入即新臺幣2,010,678元,為A可向B請求勞動能力減損之金額。
【小結】
勞動能力減損是一個複雜的議題,我們的目標是透過深入的法條規定和實際案例,為受害者提供幫助,如果您或您的親友面臨類似情況,請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取最準確的建議。王瀚誼律師事務所一直致力於維護勞工權益,感謝您閱讀我們的文章,如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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