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失責任」制度之創設理由 勞基法第59條之補償責任!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勞基法第59條對職業災害所致之傷害,未加以立法定義。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2款》對職業災害之定義:

  • 職業災害係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從職安法之定義而言。
勞工於通勤過程中災害非上述勞動場所之損害

勞動部所頒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於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勞動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除非有系爭準則第17條情形,應視為職業傷害

然該準則係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四節「保險給付」第27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屬行政命令,參相關大法官解釋,對法院之判斷無絕對拘束力。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係為提供勞保局決定被保險人之傷病是否係因職行職務所致之判斷標準,屬於社會共同保險機制,與勞基法規定最低勞動基準之立法目的不同。

https://www.istockphoto.com

https://www.istockphoto.com


「職業災害」、「職業傷害」用語相近,但仍應依其法規所在脈絡及立法目的而異其適用範圍。

  • 勞基法第59條之補償責任,本質上為無過失責任,而「無過失責任」制度之創設理由,很重要的一點是該危險管控係經營者的支配領域,其有避免損害能力
  • 對雇主而言,勞工在通勤過程中的風險與危險,不在其管理支配範圍,也無法事先控制預防,反而勞工本身最有能力避險
故勞基法所規範之職業災害,應與社會保險意義下之勞保職災傷害定義脫鉤,而以勞工本於勞動契約,在雇主支配下之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具有業務遂行性),且該災害與勞工所擔任之業務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具業務起因性)為據,方課予合理之雇主無過失補償責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12月18日112年度勞簡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


常見事業單位"通勤職業傷害"就是先給公傷病假!

如果公司就車禍事故已核予公傷病假,勞保局又已給付職業傷病給付之金額並予以抵充。

若涉訟,法院會認定公司認同開車禍事故係屬勞基法第59條之職業災害,為其判斷之基礎。

《最高行政法院 112年12月14日109 年度上字第 1129 號判決》

https://www.istockphoto.com

https://www.istockphoto.com


小結

《災保法第88條》

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申請留職停薪者,雇主應予留職停薪。經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者,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avatar-img
174會員
488內容數
別人總是晴空萬里,為什麼您卻是屋漏偏逢連夜雨?一切從情境式管理開始吧。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鄒靜修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案情概要 個案任職之初已年滿65歲,與公司簽立定期勞動契約,期間自111年12月12日起至112年3月11日止(第1份定期勞動契約),嗣於112年5月間,公司復要求個案簽立期間自同年3月13日起至同年7月31日止之定期勞動契約(第2份定期勞動契約)契約第5條第1款約定:試用期間3個月。 個案拒絕
個案研究 公司核發要點第2點第3款規定「兼任駕駛加給」勞動條件: 兼任駕駛加給是否屬於工資? 發放時排除「全月無實際擔任兼任駕駛工作天數者」。 未實際兼任駕駛工作日不予核發加給,是否可以包括特別休假(共14日)及生理假(1日)未出勤日? 未核發「兼任駕駛加給」有無當然牴觸勞基法第39條規定
台灣面臨嚴重的少子化危機,年輕人不敢生小孩,除考量經濟問題怕養不起外,其次是產假是否太少?可以讓女性工作者及新生兒的身心健康獲得更多照顧,謹就現行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產假日數與工資 《勞基法第50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人力盤點會涉及到許多專有名詞。 而職位描述 (Job Description)當然是重中之重,因為要確定組織人力資源需求,包括可能是要因應由新業務擴張、員工離職或內部重組等。更重要的是要確定職位的主要功能。 什麼是職位呢? 是指對一個特定工作角色或職位所擁有的責任、任務、技能和要求進行明確而
外籍移工來台灣工廠工作,吃住都由雇主負責,雇主再從外勞每月薪資扣2500到4000元不等的膳宿費。不過菲律賓政府從2013年起、為了保護輸出的菲律賓勞工,在勞動契約明確載明菲律賓移工在台雇主須「免費提供食宿」,但另外一份官方驗證的「工資費用切結書」,又同意雇主收取2,500元或不等的膳宿費。印尼、越
明確問題是解決問題過程中的第一步,只有對問題有清晰、具體的理解,才能更有效的找到解決方案。 但是,要面對問題之前,通常要面對的卻是自己! 明確問題的步驟? 定義問題陳述: 將問題轉化為一個清晰、簡潔的陳述。確保陳述能夠準確反映問題的核心。使用清晰的語言,避免模糊或多義的表達。 提問: 問自
案情概要 個案任職之初已年滿65歲,與公司簽立定期勞動契約,期間自111年12月12日起至112年3月11日止(第1份定期勞動契約),嗣於112年5月間,公司復要求個案簽立期間自同年3月13日起至同年7月31日止之定期勞動契約(第2份定期勞動契約)契約第5條第1款約定:試用期間3個月。 個案拒絕
個案研究 公司核發要點第2點第3款規定「兼任駕駛加給」勞動條件: 兼任駕駛加給是否屬於工資? 發放時排除「全月無實際擔任兼任駕駛工作天數者」。 未實際兼任駕駛工作日不予核發加給,是否可以包括特別休假(共14日)及生理假(1日)未出勤日? 未核發「兼任駕駛加給」有無當然牴觸勞基法第39條規定
台灣面臨嚴重的少子化危機,年輕人不敢生小孩,除考量經濟問題怕養不起外,其次是產假是否太少?可以讓女性工作者及新生兒的身心健康獲得更多照顧,謹就現行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產假日數與工資 《勞基法第50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人力盤點會涉及到許多專有名詞。 而職位描述 (Job Description)當然是重中之重,因為要確定組織人力資源需求,包括可能是要因應由新業務擴張、員工離職或內部重組等。更重要的是要確定職位的主要功能。 什麼是職位呢? 是指對一個特定工作角色或職位所擁有的責任、任務、技能和要求進行明確而
外籍移工來台灣工廠工作,吃住都由雇主負責,雇主再從外勞每月薪資扣2500到4000元不等的膳宿費。不過菲律賓政府從2013年起、為了保護輸出的菲律賓勞工,在勞動契約明確載明菲律賓移工在台雇主須「免費提供食宿」,但另外一份官方驗證的「工資費用切結書」,又同意雇主收取2,500元或不等的膳宿費。印尼、越
明確問題是解決問題過程中的第一步,只有對問題有清晰、具體的理解,才能更有效的找到解決方案。 但是,要面對問題之前,通常要面對的卻是自己! 明確問題的步驟? 定義問題陳述: 將問題轉化為一個清晰、簡潔的陳述。確保陳述能夠準確反映問題的核心。使用清晰的語言,避免模糊或多義的表達。 提問: 問自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勞工在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確實可以依法申請公傷病假,但請務必注意,並不是受了職業災害就能一直申請公傷病假、賦閒休息,公傷病假其實有其申請門檻,並不是有受傷就可以申請喔。「公傷病假」這一個看似簡單的假別,在實務中非常容易衍生爭議,若勞工對於公傷病假存有錯誤認識,嚴重者甚至可導致「懲戒解僱」的後果。
Thumbnail
職業災害補償責任採「無過失責任主義」,補償應由僱主先進行,勞工確認領到保險給付後僱主可主張抵充。保費負擔的保險都能作為抵充,且團體保險加職業災害保險的給付,若高於補償金額,溢出部分屬於勞工。因此,一定要投保職業災害保險,可以有效分擔職災風險。
Thumbnail
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應給予的是「工資補償」而非「工資」;「補償」是以事故前1個月正常工時工資÷30為基準,而非「工資照給」。因此,兩者在計算上還是會有不同喔!!順便提一下,工資補償在稅法上也是免稅的喔,所以在做薪資的時候記得將工資補償與工資分開。
Thumbnail
責任制其實是勞基法第84-1條的俗稱,而適用勞基法第84-1條並代表可以非無法無天,適用84-1條的工作者雖然可以在「一定範圍內」,對於工作時間、例假...等工時條件「另行約定」,但依然有相應的規範予以制衡,勞工依然有工時上限、加班費與例假的規範,而非坊間誤解的「沒有加班費」、「做完為止」。
Thumbnail
本文針對職業災害的認定標準以及通勤事故是否屬於職業災害進行探討,希望讀者能夠更簡單瞭解職業災害的判斷準則。
Thumbnail
A為某飯店的服務生,在端熱湯的時候遭奔跑的小孩顧客衝撞,熱湯因此撒在A身上,導致A受有嚴重燒傷住院接受治療。A是否可以飯店支付醫療費用?住院期間是否仍有薪資? 本篇文章要說明什麼是職業災害,以及雇主的補償義務,與為什麼我建議雇主應幫勞工投保職業災害保險。
Thumbnail
「高薪低報」是調解實務中常見爭議,仍要提醒「投保是雇主義務,不是勞工權利」此一概念,如果雇主未依法以正確的投保級距投保,無論原因為何,雇主都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且勞工如果不幸遭遇職業災害時,雇主所受到的保護(可主張抵充)的數額也會減少,因此並不是節省成本的正確方式;不過也要提一下,針對高薪低報的損害賠
Thumbnail
C公司為勞力派遣公司。某間學校要興建教學大樓,於是將工程交由A公司承攬,A公司將模板工程交由B公司承攬,B公司向C公司要臨時點工,C公司於是派遣甲前往工區,卻不幸發生意外墜死。 現代社會常見派遣人力,本篇文章關於派遣人力資源的職業災害責任負擔的法律問題。
Thumbnail
我國勞工之離線權雖然尚未立法明文保障,但從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之行政指導與司法實務來看,企業於立法「前」仍負有一定之法律風險,不可不慎。
Thumbnail
當員工發生職災時,依法規定雇主就要付上應有的責任及賠償,但有時候鉅額賠償會讓雇主吃不消,這時「#雇責險 」就相當重要了!接下來Shui會帶大家了解什麼是雇責險?跟團險差別在哪? 立即閱讀全文>>https://reurl.cc/Z9W40A 雇主應負風險 員工發生職災時,依法規定雇主應要 負責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勞工在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確實可以依法申請公傷病假,但請務必注意,並不是受了職業災害就能一直申請公傷病假、賦閒休息,公傷病假其實有其申請門檻,並不是有受傷就可以申請喔。「公傷病假」這一個看似簡單的假別,在實務中非常容易衍生爭議,若勞工對於公傷病假存有錯誤認識,嚴重者甚至可導致「懲戒解僱」的後果。
Thumbnail
職業災害補償責任採「無過失責任主義」,補償應由僱主先進行,勞工確認領到保險給付後僱主可主張抵充。保費負擔的保險都能作為抵充,且團體保險加職業災害保險的給付,若高於補償金額,溢出部分屬於勞工。因此,一定要投保職業災害保險,可以有效分擔職災風險。
Thumbnail
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應給予的是「工資補償」而非「工資」;「補償」是以事故前1個月正常工時工資÷30為基準,而非「工資照給」。因此,兩者在計算上還是會有不同喔!!順便提一下,工資補償在稅法上也是免稅的喔,所以在做薪資的時候記得將工資補償與工資分開。
Thumbnail
責任制其實是勞基法第84-1條的俗稱,而適用勞基法第84-1條並代表可以非無法無天,適用84-1條的工作者雖然可以在「一定範圍內」,對於工作時間、例假...等工時條件「另行約定」,但依然有相應的規範予以制衡,勞工依然有工時上限、加班費與例假的規範,而非坊間誤解的「沒有加班費」、「做完為止」。
Thumbnail
本文針對職業災害的認定標準以及通勤事故是否屬於職業災害進行探討,希望讀者能夠更簡單瞭解職業災害的判斷準則。
Thumbnail
A為某飯店的服務生,在端熱湯的時候遭奔跑的小孩顧客衝撞,熱湯因此撒在A身上,導致A受有嚴重燒傷住院接受治療。A是否可以飯店支付醫療費用?住院期間是否仍有薪資? 本篇文章要說明什麼是職業災害,以及雇主的補償義務,與為什麼我建議雇主應幫勞工投保職業災害保險。
Thumbnail
「高薪低報」是調解實務中常見爭議,仍要提醒「投保是雇主義務,不是勞工權利」此一概念,如果雇主未依法以正確的投保級距投保,無論原因為何,雇主都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且勞工如果不幸遭遇職業災害時,雇主所受到的保護(可主張抵充)的數額也會減少,因此並不是節省成本的正確方式;不過也要提一下,針對高薪低報的損害賠
Thumbnail
C公司為勞力派遣公司。某間學校要興建教學大樓,於是將工程交由A公司承攬,A公司將模板工程交由B公司承攬,B公司向C公司要臨時點工,C公司於是派遣甲前往工區,卻不幸發生意外墜死。 現代社會常見派遣人力,本篇文章關於派遣人力資源的職業災害責任負擔的法律問題。
Thumbnail
我國勞工之離線權雖然尚未立法明文保障,但從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之行政指導與司法實務來看,企業於立法「前」仍負有一定之法律風險,不可不慎。
Thumbnail
當員工發生職災時,依法規定雇主就要付上應有的責任及賠償,但有時候鉅額賠償會讓雇主吃不消,這時「#雇責險 」就相當重要了!接下來Shui會帶大家了解什麼是雇責險?跟團險差別在哪? 立即閱讀全文>>https://reurl.cc/Z9W40A 雇主應負風險 員工發生職災時,依法規定雇主應要 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