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1: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勞工的權益如何保障?
答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20 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的勞工外,其餘勞工需依第 16 條規定的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依第 17 條規定發給資遣費。同時,留用勞工的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承認。
問題 2:併購過程中,勞工的工作年資如何處理?
答案:根據規定,事業單位併購時,新舊雇主商定留用的勞工,其於潛在消滅公司、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的工作年資,應由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承認。若勞工留任,則無資遣問題,舊雇主無需辦理資遣通報。
問題 3:新雇主不承認留用勞工的工作年資時,會有什麼影響?
答案:若新雇主不承認留用勞工的工作年資,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0 條及《企業併購法》第 16 條第 3 項等規定。此情況屬於勞資爭議,勞工可向當地勞政主管機關提請調解。
問題 4:企業併購時,如何處理不同意留用的勞工?
答案:依據《企業併購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併購後的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 30 日前,以書面通知勞工是否留用。勞工需於收到通知後 10 日內,以書面回覆是否同意留用。若勞工明確通知新雇主不同意留用,舊雇主需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規定,預告終止契約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法發給退休金及資遣費。
問題 5:舊雇主是否需要為不同意留用的勞工辦理資遣通報?
答案:是的。根據《企業併購法》第 17 條,對於未留用的勞工,舊雇主需依法預告終止契約並支付相關費用,同時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規定,辦理資遣通報。
問題 6:如果勞工未在通知期限內回覆是否同意留用,該如何處理?
答案:根據《企業併購法》第 16 條第 1 項,若勞工在通知期限內(10 日)未回覆是否同意留用,將視為同意留用,並由新雇主承接其工作年資及相關勞動條件。
問題 7:未留用的勞工是否有資遣費保障?
答案:有的。依《企業併購法》第 17 條及《勞動基準法》第 16、17 條規定,舊雇主需依法預告終止契約,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規定發給退休金及資遣費。
問題 8:如果新雇主未依法通知勞工留用情況,勞工該如何處理?
答案:若新雇主未依法通知留用情況,勞工可向勞政主管機關申訴,並要求調解處理相關勞資爭議。
問題 9:勞工如何確認新雇主是否承認其工作年資?
答案:勞工可在收到新雇主的書面通知時,確認其勞動條件是否包括工作年資承認條款。如果條件未明確,應書面要求新雇主說明。
問題 10:舊雇主辦理資遣通報的法定依據是什麼?
答案:舊雇主辦理資遣通報的依據為《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及《企業併購法》第 17 條,規定舊雇主需依法律程序處理資遣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