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當談及「承擔罪過的義務」時,往往有個人主義的聲音反駁自己沒有義務承擔父輩的罪過,以自由意志甩鍋了所有義務論的命題。這種對於個人主義的拷問除了出現在《進擊的巨人》中,也出現在歷史上許多戰爭後的代罪羔羊身上。那麼,我們可以進一步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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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類問題論及戰爭似乎過於嚴重,不過法律上早已為此下了定義,也就是「概括繼承」以及「概括繼承」。這兩項繼承的權責分配,在法律上的解釋為:
概括繼承:繼承人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償還被繼承之人債務,如果不夠還,也不必用繼承人自己的財產償還(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
拋棄繼承:繼承人放棄被繼承人的財產及債務,即繼承人不管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是否還有剩下的資產,繼承人都不繼承(民法第 1174 條第 1 項)。
不論是概括繼承或是拋棄繼承發能看到條文制定者的態度,繼承者只有兩種選項:遺產及債務皆繼承、遺產及債務皆不繼承。因此,繼承者並不能只選擇繼承遺產而推辭其繼承債務的責任。讓我們將罪的繼承的情境帶入,便可以發現以個人主義反駁會遇到的困境。如過個體選擇不繼承父輩所犯下的罪過,那麼他也不應該繼承父輩所打下的江山;甚或是原罪,如果個體不願意接受人類始祖所犯下的原罪,那麼他也不應該接受人性中的美真善。
如此「有條件的拋棄」或是「有條件的繼承」表面看似合理,實則卻是一個推諉卸責的主觀行為而已,因為個體只選擇對自己有利的選擇;意即,個人主義反駁罪的繼承純粹是人性自私面的展現。我認為法學上的見解為「既然你選擇拋棄,那麼這個人的好與壞都將與你無關」。因此,我認為個人主義的回絕可以用另一個問題作為回應:
為甚麼你認為可以挑去對自己不利的,而只留下對自己有利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