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就業機構也有法律規範!解析《就業服務法》第34~41條,看懂合法經營的紅線與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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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才媒合日益多元的今天,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扮演了求職者與企業之間的重要橋樑。不過你知道嗎?這些機構的設立與經營,其實受到《就業服務法》的明確規範。今天就來解析第34條至第41條,一起認識私立就業服務的合法經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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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設立就業服務機構,需經許可並定期換證

條文說明:

1.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其許可證並應定期更新之。
2.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但依法設立之學校、職業訓練機構或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訓練、就業服務之機關(構),為其畢業生、結訓學員或求職人免費辦理就業服務者,不在此限。
3.第一項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許可條件、期間、廢止許可、許可證更新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需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並取得許可證,始可經營業務,且需定期更新證照。

舉例說明:

某公司想開立人力仲介機構,必須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並取得證照。若未申請就開始營運,將屬違法行為。

第35條|私立機構能辦理的業務與收費規範

條文說明: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就業服務業務:
一、職業介紹或人力仲介業務。
二、接受委任招募員工。
三、協助國民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或職業心理測驗。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營前項就業服務業務得收取費用;其收費項目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可經營業務如職業介紹、招募、職涯諮詢等。其收費項目與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舉例說明:

「XX人力顧問」提供求職者職涯測評與履歷健診,依規定可酌收費用,並需公告於現場或網站供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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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專業人員需具備資格與足夠人數

條文說明:

1.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置符合規定資格及數額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
2.前項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資格及數額,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中規定之。

機構需聘僱具有合法資格的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並依規定比例配置人力。

舉例說明:

一間仲介機構如果有5位專員,至少其中2位需具備就業服務乙級證照,否則將面臨違法風險。


第37條|專業人員不得違法或讓他人冒名從業

條文說明: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允許他人假藉本人名義從事就業服務業務。
二、違反法令執行業務。

人員不得讓他人冒名經營,或違法執業。

舉例說明:

林小姐未取得證照卻借用他人名義主持面試,一經查獲,可能連同機構一併被處罰。


第38條|跨境仲介需以公司型態經營

條文說明:

辦理下列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以公司型態組織之。但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指定或委任之非營利性機構或團體,不在此限:
一、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二、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
三、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工作。

從事仲介外國人來台工作者,必須為公司型態,並經主管機關核准。

舉例說明:

張先生想幫菲律賓勞工來台當看護,需成立公司並合法申請,否則屬非法仲介,恐遭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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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條|需備妥文件,供主管機關查驗

條文說明: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規定備置及保存各項文件資料,於主管機關檢查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舉例說明:

勞動局上門稽查,要求查看過往就業媒合資料與收費紀錄,機構應配合提供。


第40條|不得從事20種違法行為

條文說明:

1.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辦理仲介業務,未依規定與雇主或求職人簽訂書面契約。
二、為不實或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或揭示。
三、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
五、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
六、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七、仲介求職人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八、接受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九、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有恐嚇、詐欺、侵占或背信情事。
十、違反雇主或勞工之意思,留置許可文件、身分證件或其他相關文件。
十一、對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未依規定填寫或填寫不實。
十二、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停業申報或換發、補發證照。
十三、未依規定揭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十四、經主管機關處分停止營業,其期限尚未屆滿即自行繼續營業。
十五、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或致勞工權益受損。
十六、租借或轉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十七、接受委任引進之外國人入國三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並於一年內達一定之人數及比率者。
十八、對求職人或受聘僱外國人有性侵害、人口販運、妨害自由、重傷害或殺人行為。
十九、知悉受聘僱外國人疑似遭受雇主、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家屬、雇主之代表人、負責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為性侵害、人口販運、妨害自由、重傷害或殺人行為,而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司法機關通報。
二十、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2.前項第十七款之人數、比率及查核方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舉例說明:

  • 某仲介廣告「限18~25歲年輕女工」即屬歧視,違反第5條。
  • 若向求職者索取保證金,也屬違法行為,最重可吊銷營業許可。


第41條|求才廣告資料需留存備查

條文說明:

接受委託登載或傳播求才廣告者,應自廣告之日起,保存委託者之姓名或名稱、住所、電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事業登記字號等資料二個月,於主管機關檢查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舉例說明:

人力銀行平台刊登徵才廣告後,須保留雇主的名稱、統編與聯絡方式,以利未來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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