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追求公平與尊重的職場文化中,《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四章「促進工作平等措施」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無論是照顧家庭、孕期保護、哺乳權益或是復職權利,這些條文都在提醒我們:職場不只是工作的地方,更應是支持生活、保障尊嚴的場域。
以下我們用最貼近現場的案例與條文解釋,帶你一條一條看懂這些保障內容。

第14條【生理假與薪資給付】
條文說明1.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2.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條文摘要
女性員工若因生理期不適可請每月一天生理假,前三天不算病假,但薪水為半薪,超過三天則算入病假內,一樣是半薪。
條文舉例
小美因月經嚴重不適,在4月請了一天生理假,這是她本年度的第一天生理假,屬於前三天,不併入病假,但薪資只領半薪。
第15條【產假與產檢假】
條文說明
1.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2.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3.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4.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
5.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6.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7.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8. 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
條文摘要
女性勞工生產或流產時,有法定的產假時間,雇主必須讓其停止工作並依規定給薪。懷孕期間可請產檢假,男性也可請陪產檢與陪產假,且這些假期的薪水要照常發,雇主可對逾五日的部分向政府申請補助。
條文舉例
佳佳懷孕後按時產檢,請了7天產檢假,公司都照常給薪。她的先生小偉也請了7天陪產假,在孩子出生期間陪伴她,這些天數的薪水公司照常發給。
第16條【育嬰留職停薪】
條文說明
1.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2.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3.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4.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5.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條文摘要
只要在職滿6個月,父母就能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最長可請2年,但不能超過小孩3歲。即使同時照顧兩個孩子,也只能請最長2年。期間可以繼續保勞健保,雇主那部分不用繳,自己的保費可以晚三年再繳。收養子女也有同樣的權利。
條文舉例
林小姐在公司工作一年,孩子剛滿一歲,她向公司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到小孩三歲。這段期間她不必上班,但仍保有社會保險,保費由政府暫時幫忙負擔,等之後再補繳。
第17條【復職權益保障】
條文說明
1.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2.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條文摘要
員工請完育嬰假想回來上班,公司原則上不能拒絕,除非公司有嚴重經營問題或轉型,且還要主管機關同意,否則就要照標準給資遣或退休金。
條文舉例
李先生請完兩年育嬰假回公司上班,雇主說因業務轉型裁撤部門,沒有原職可以安排,經主管機關同意,公司依法給他資遣費。
第18條【哺乳時間】
條文說明
1.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2.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3.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條文摘要
有哺乳需求的父母每天可以請一小時哺乳時間,如果加班超過一小時,還可再請半小時。這些時間算在上班時間內,不扣薪。
條文舉例
陳小姐每天上午10點哺乳半小時、下午3點再哺乳半小時,公司不能扣她薪水,因為這是法律保障的哺乳時間。

第19條【減少工時或調整班表】
條文說明
1.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2.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條文摘要
孩子未滿三歲的父母,可以跟公司申請減少每天工時一小時(但不能領這段的薪水),或請求調整上班時間。中小企業也可以,但需雙方同意。
條文舉例
張先生向公司申請每天提早一小時下班接小孩,主管同意後,張先生調整工時為8:00至16:00,每天少領一小時薪水。
第20條【家庭照顧假】
條文說明
1.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2.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條文摘要
如果家人需要照顧,例如打疫苗或住院,員工可以請家庭照顧假,一年最多七天,薪水按照事假規定計算。
條文舉例
黃小姐的孩子住院三天,她請了三天家庭照顧假,雖然不扣全勤獎金,但那三天薪水依公司事假規則處理。
第21條【不得拒絕請假或懲處】
條文說明
1.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2.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條文摘要
員工依照法律請假、申請彈性工時或復職,雇主不能拒絕,也不能因此扣薪、影響考績或獎金。
條文舉例
劉先生請育嬰假兩年後回來,公司不能因為他請過長假,就給他低考績或少發年終獎金。
第23條【雇主設置哺乳與托兒設施】
條文說明
1.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2.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3.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條文摘要
公司若有100人以上,依法必須設哺乳室與托兒措施。政府也會提供補助。
條文舉例
某科技公司員工超過200人,公司設有哺乳室和與托嬰中心合作的福利制度,這些都是法律強制規定的設施。
第24條【主管機關協助再就業】
條文說明
主管機關為協助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受僱者獲得再就業之機會,應採取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其他必要之措施。
條文摘要
政府要協助因家庭因素而離職的人重返職場,包括職訓、就業媒合等措施。
條文舉例
蔡小姐因育兒離職五年,透過政府補助參加職訓課程後,順利應徵一份行政職重返職場。
第25條【鼓勵雇主僱用復職者】
條文說明
雇主僱用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受僱者成效卓著者,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之獎勵。
條文摘要
政府鼓勵雇主僱用曾因家庭因素離職的員工,只要聘用有成效,就可能獲得獎勵。
條文舉例
一間連鎖餐飲公司積極聘用照顧小孩離職的媽媽,成功穩定勞動力,獲得地方政府頒發表揚及獎金補助。
🌳花果山成長基地的願景
花果山成長基地秉持著推動每間企業落實 RBA 社會責任的理念,致力於打造一個友善、具社會貢獻與負責任的企業環境,並以創新管理策略促進企業長期穩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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