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上有一種令人很不舒服的論述,一些人會用「最好是你都沒有做過不好的事」來反駁一切「道德批評」。好像只有一輩子沒有任何瑕疵的人才能指出社會中的問題,否則就都是五十步笑百步。當然,沒有人是無瑕的,所以按這種人的說法,誰都不准批評任何事情。
但這顯然是荒謬的。譬如說,看過色情片、喜歡色情片,跟成為一個對孩童施虐組織的會員,花錢贊助這樣的產業,絕對不是同一回事。整個社會裡面,絕大多數的人從未做出,甚至想都沒想過有可能做出如黃子佼等人這樣嚴重的罪行。
就算「犯過同等錯誤的人的人沒資格批評他」,絕大多數的人都不是性犯罪者,都「非常有資格」對這件事、這個人做出批評。而且,人們不過是需要這樣的人消失於公眾視野而已,相較於這些「會員」對受害者與社會信任做的傷害,這一點也不過分,完全稱不上「趕盡殺絕」。
我們需要反覆強調的事情是,這些會員並不是「在A片網站碰巧看到未成年」、「一時衝動才下載」,他們用自己的真實姓名加入會員,然後付費購買、甚至指定。一旦網站有更多這種「客戶」,某處就會有更多活生生的孩子,被這些喪心病狂的歹徒傷害。而黃子佼們買的,就是這些犯罪實錄。
如果在保母虐童案裡面,社工沒有盡到監督的責任就會被全國唾罵,那這些購買虐童影像的幫兇,怎麼可能還可以有人說「留口飯吃」。相較於他應該待的監獄,他現在的生活遠遠太優渥了。
從我的角度看來,談論、批判這件事完全稱不上「正義魔人」。要求一個人不要參與虐童組織、指責公眾人物不該幫參與這種組織的人說話,這難道不是一個基本到不行的要求嗎?就算每個人都或多或少說過謊,但難道當我們說出「我希望我面前這個人沒有騙我」的時候,我們是道德魔人,在做不合理的要求嗎?
按照當前的法律來判,這些共犯的罰則可能並不嚴重。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們的行為就不是一件嚴重的事。法律並不是道德的底線,更不是道德的根據。法律與道德是兩套不同的體系,它們從兩種截然不同的角度考慮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件事情不該做的程度,並不直接關連到刑責的高低,而是關連到,你希望活在怎樣的世界。如果你認為孩童不該遭遇這樣的對待,你就不可能接受任何一種幫黃子佼們緩頰的聲音。
由合法成人影像公司製作的色情影片當然也有其可能的剝削問題、創造可怕幻想、加深刻板印象與性凝視的問題,但至少人們還可以從「作品」、「影視產業」、「讓人自己處理慾望」等角度去討論它是否可以存在,且至少參與者是以演員、勞動者的身分,自願參與影像創作。
當然,這樣的「自願」是值得被打上引號的,我們不能天真樂觀地用「性自主權」、「工作權」等人權去宣稱這和其他的勞動契約沒有不同;但也不能完全抹除,對一些有選擇權的女性來說,比起其他工作,這項工作的付出、報酬甚至成就感,是她願意選擇的。
與之相反的,我並不認為有任何人可以找到具說服力的理由,去正當化虐童產業鏈。也不認為有任何一個心智正常的人,會想要高喊「虐童產業合法化」。這裡不存在模糊或仍有爭議的空間,它既是犯罪、也不道德。我無法阻止有人對此毫不在乎,但如果你要在公眾面前談論,我不認為有任何人,對這件事情的公開發言可以不是譴責。
如果你認為自己曾經或至今仍在做的某些行為與這類行為有相似性,那你應該做的是避免繼續做這些事,找到自己的慾望與「人應該做的事情」間的平衡點,不要讓自己愈陷愈深。真的有困難的話,去尋求醫療的幫助,而不是為了捍衛自己長年來的錯誤行為,反過來幫這類事情--不分程度地緩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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