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2/17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職場性騷擾』懶人包

前言

因應113年03月08日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施行規定,勞動部建置了『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並公布113年上半年的統計結果,通報申訴件數共計543件,申訴人之年齡以25-44歲居多,申訴類型以敵意式性騷擾較多,與加害人關係則多為非權勢;遭受性騷擾形式主要為『肢體行為』及『口語』居多。


『雇主』的責任

雇主也要打造一個安心的職場環境,除了定期進行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以外,在得知有事件發生時,雇主就有義務調查性騷擾事件,並做立即有效的糾正和補救措施


『受害者』如何保護自己?

可以先向公司內部申訴,如果行為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則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例如勞工局,也可以直接到警察局報案作成調查筆錄,如認為屬於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的職場性騷擾事件,會移送地方主管機關續為處理。


一、什麼是職場性騷擾?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分為三種:

  • 敵意性】,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 交換式】,雇主對受僱者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 權勢性】,指對於因僱用、求職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二、何謂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三、申訴流程



四、問題整理

(一)只要行為人的言詞或行為,讓我覺得不舒服,就是性騷擾?

不是所有讓人不舒服的言詞行為都能在法律上被視為性騷擾,必須這個言詞或行為涉及性別歧視、性要求、性意味等等,使人覺得不舒服,才可能被認定是性騷擾。

而法院也會依據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作考量。


(二)常見的騷擾行為有哪些?

  • 性別歧視的言行:評論他人容貌、身材、性取向等。 
  • 口說或文字:講黃色笑話、傳送含有性意味的圖片、影片等。
  • 肢體行為:不適當之凝視、觸摸、擁抱、親吻或嗅聞他人身體等。
  • 跟蹤騷擾: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之跟隨或追求行為。


(三)除了申訴以外,我可以向騷擾人提出刑事告訴嗎?

除了申訴以外,如果騷擾行為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性騷擾罪,或是行為人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的各類罪行《跟蹤騷擾防制法》等,還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或是直接到地檢署按鈴申告或遞狀提告。


(四)被害人遭遇職場性騷擾,可以向行為人及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嗎?

被害人可以向行為人請求財產上、精神上損害賠償,也可要求雇主負起『連帶損害賠償』的責任,事後待雇主賠償後,可以向行為人求償。


(五)下班後公司同事私下邀約聚餐,甲用餐時遭乙強行搭肩膀及觸摸手臂等,而感到遭受性騷擾,甲可以向公司提出職場性騷擾申訴嗎?

下班後同事私下邀約聚餐,並非職務上強制聚會,亦無利用職場上機會,不符職場性騷擾定義,但甲可以依《性騷擾防治法》提出申訴。


(六)如果是在公眾場合被客人性騷擾一樣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嗎?

職場性騷擾的範圍,是指發生在『工作場所』的性騷擾事件,而所謂『工作環境』,不限於公司或工廠的範疇,凡受僱者執行職務時所在之處,都可能屬於工作場所。

但要注意的是,『敵意性』性騷擾的工作環境,如果是發生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由不特定人所為的性騷擾行為,例如:百貨公司店員遭到顧客性騷擾,或車站站務員遭到乘客性騷擾,就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調解及處罰等事項,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7款)。



最後,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或想了解更多資訊,歡迎留言補充!!


【資料來源】

  1. 勞動部職場性騷擾申訴處理指導手冊
  2. 新北勞動雲〈雇主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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