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113年03月08日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施行規定,勞動部建置了『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並公布113年上半年的統計結果,通報申訴件數共計543件,申訴人之年齡以25-44歲居多,申訴類型以敵意式性騷擾較多,與加害人關係則多為非權勢;遭受性騷擾形式主要為『肢體行為』及『口語』居多。
『雇主』的責任
雇主也要打造一個安心的職場環境,除了定期進行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以外,在得知有事件發生時,雇主就有義務調查性騷擾事件,並做立即有效的糾正和補救措施
。
『受害者』如何保護自己?
可以先向公司內部申訴,如果行為人是『最高負責人
』或『僱用人
』則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例如勞工局,也可以直接到警察局報案作成調查筆錄,如認為屬於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的職場性騷擾事件,會移送地方主管機關續為處理。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分為三種:
敵意性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
』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
,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交換式
】,雇主對受僱者
或求職者
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權勢性
】,指對於因僱用、求職
或執行職務關係
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不是所有讓人不舒服的言詞行為都能在法律上被視為性騷擾,必須這個言詞或行為涉及性別歧視、性要求、性意味等等
,使人覺得不舒服,才可能被認定是性騷擾。
而法院也會依據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作考量。
性別歧視的言行
:評論他人容貌、身材、性取向等。 口說或文字
:講黃色笑話、傳送含有性意味的圖片、影片等。肢體行為
:不適當之凝視、觸摸、擁抱、親吻或嗅聞他人身體等。跟蹤騷擾
: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之跟隨或追求行為。除了申訴以外,如果騷擾行為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性騷擾罪
,或是行為人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的各類罪行
、《跟蹤騷擾防制法》
等,還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或是直接到地檢署按鈴申告或遞狀提告。
被害人可以向行為人請求財產上、精神上損害賠償
,也可要求雇主負起『連帶損害賠償』
的責任,事後待雇主賠償後,可以向行為人求償。
下班後同事私下邀約聚餐,並非職務上強制聚會
,亦無利用職場上機會,不符職場性騷擾定義,但甲可以依《性騷擾防治法
》提出申訴。
公眾場合
被客人性騷擾一樣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嗎?職場性騷擾的範圍,是指發生在『工作場所』的性騷擾事件,而所謂『工作環境』,不限於公司或工廠的範疇,凡受僱者執行職務時所在之處,都可能屬於工作場所。
但要注意的是,『敵意性
』性騷擾的工作環境
,如果是發生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
』,由不特定人所為的性騷擾行為,例如:百貨公司店員遭到顧客性騷擾,或車站站務員遭到乘客性騷擾,就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調解及處罰等事項,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之規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7款)。
【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