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oo運動在台灣展開之後,一種帶有怨氣的聲音是「我們難道再也沒有性試探的機會了嗎?」。一些人相信,近期的討論將會讓人們在未來的親密關係建立之際,陷入綁手綁腳甚至窒礙難行的境地。一種簡單的回應是將其視為一種滑坡,去指出這樣的說法是以偏概全與災難化的。
我們的人際互動不是在玩「Galgame」或「約會模擬器」,並非只有「觸碰/不觸碰」、「親下去/不親下去」的殘酷二選一,我們在互動中有非常多程度不一的選項,有非常多遠近不一的距離。譬如所謂的「讀心術小技巧」可能會告訴你,聚會上水杯擺放的距離可以看出對方是否和你親近、身體地朝向和開展程度,也能看出對方對你和你談論的話題是否其實缺乏興趣。雖然這些「小技巧」並非百分之百正確,但如果有人在你靠近時第一反應是向反方向挪動身體,你卻在考慮「能不能親下去」,顯然步伐跨得太大了。
對一些「鋼鐵直男」而言,去判斷這些距離可能太幽微。隨著社會對性騷擾與令人不適的追求之探討,的確使得一些人開始覺得自己本來好像可以做的事情漸漸要變得不能做了。但這不意味著你被剝奪了什麼,而是從現在起,你應該要開始練習你一直沒有好好培養的人際敏感度。
但從另一個角度來說,這種對於「性探索機會被剝奪」的抱怨,和說了歧視言論被批評後,「我有言論自由」的抗辯有類似的結構。但這樣的抗辯卻是完全搞錯了自由的意義。在這裡,我並不是要去說「傷害人的論述不受言論自由保護」或「言論自由是用來保護弱勢」這種過分讓言論自由服務於特定政治理念而沒有理論基礎的想法,這部分可以在超級歪一篇關於言論自由的討論和底下較具哲學專業的回覆裡看到。我們過去也談論過彌爾和言論自由,這裡就不多做說明。
我所要談的恰恰相反,事實上,在實踐場合中的不恰當的探索與不恰當的言論的確有一部分與受到保護的人權有所重疊。也正因如此,這些人未被明確阻止地在世界裡落實了這些不恰當。在法律層面上,這項「自由」也展現在性騷擾作為一項告訴乃論的罪刑。也就是說,雖然每個人都能去說這些言論和行為不恰當,但法律與道德確實保障了這些人做出這樣的行為。也許這令人有些遺憾,但事實是,如果只論自由,我們或許真的有「不恰當言行」的相關「自由」。
而那種抗辯最大的問題在於,這些自由與機會從來就不包含你造成傷害時的行為免責權。你有口無遮攔的自由,其他人也有基於這項行為批評你、厭惡你、檢舉你的自由。當你的自由行動傷害到其他人時,道德與法律仍然對你有效力。自由意味著你可以這麼做,但不意味著你不必承擔責任。
一些危險程度不至於觸犯公共危險罪的邊緣行為是被默許的,譬如八小時以內的疲勞駕駛。我們都知道這種行為很危險,也可以合理地建議人們不要這麼做。但這種建議沒有強制力,就像我們再怎麼規勸,有些人就是想要摸一下、就是想要開開黃腔。但發生車禍時,駕駛人並不會因為他有的「自由」而不必為後果付出代價。這些做出不合適舉動並確實造成對另一個人傷害的人以為的「我有這個自由所以你們都不能對我怎麼樣」,無疑是一種對「自由」概念的濫用。
親密關係的建立過程中,某種曖昧性與神秘性就算不是百分之百必要,也很可能是浪漫感、幸福感與樂趣的重要來源。但這並不意為我們需要掌握一種獨特的:一方面特別關連到賀爾蒙、一方面特別關連到《性騷擾防治法》的超高難度跨領域技巧。而是和我們更一般性的人際互動相似,我們當然有時會會錯意,有時會開錯玩笑或太過正經。但就像我們在路上撞到人會道歉、進入電梯會自動和其他人調配彼此距離、踩雷了會知道之後不要再犯。我們會和需求有張力的人協商與談判、會和立場不一致的人溝通、會檢討自己、會給他人建議。
去尊重對方的意願不意味著你每次要牽伴侶的手之前都要問一次,而是要去想起來,沒有人有義務每次你想要什麼就按你的意思去做。當你甚至還沒確認對方有沒有其實超討厭你的時候,先不要那麼「浪漫」,先試著當個禮貌duke(像"Kate & Leopold"的主角Leopold那樣),不要讓你的自我感覺良好成為別人今晚的惡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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